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违法行为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不予处罚条件

1.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经警示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