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擅自设置航标等设施

1.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不予处罚条件

1.设置的航标经警示后主动及时拆除。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