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1.违法行为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2.不予处罚条件

1.设置的设施经警示后主动及时清除。

2.未导致事故发生。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