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1.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2.不予处罚条件

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