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1.初次被发现。
2.不存在不落实举报投诉的情况,未造成乘客举报投诉及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