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未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未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

3.法律依据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