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未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的处罚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