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立即改正或能出示标志牌相关证明材料的。

(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

3.法律依据

《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货运输、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营运标志牌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