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