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乘客举报投诉及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4.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