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不落实乘客举报投诉的情况,未造成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4.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