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未按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按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
3.未造成举报投诉及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的。 

3.法律依据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驾培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