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开工建设的处罚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及时停止建设,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4.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未明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