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3.法律依据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