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已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船体上永久标记(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