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或《压载水记录簿》漏记或错记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或《压载水记录簿》漏记或错记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或《压载水记录簿》漏记或错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漏记、错记的事项不超过2个。漏记的事项,能证明按规定进行排放作业且污染物去向合法;错记的事项,仅限于事项位置填写错误。
4.违法行为涉及的航次未发生污染事故。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