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船舶报告信息不准确或者报告时间不符合规定。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谎报瞒报、隐瞒船舶违法事实或者逃避海事监管行为的。
4.船舶已经报告进出港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限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出港时间、进出港船舶首/尾吃水)填报错误;
(2)航程或在港时间4小时以上的,提前2小时以上不足4小时报告;或提前24小时以上不足36小时报告的。
5.未影响船舶管理秩序,未发生事故或险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