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无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但能提供污染物送交电子记录的。

3.法律依据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应当集中送交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或者船舶污染物专业接收单位接收。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情况,并妥善保管好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以备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