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已按执法部门要求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