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