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处罚

1.违法行为

对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不报告备案造成危害后果。
4.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