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2.不予处罚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主动申请补办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3.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