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仍未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在限期内予以清除,未导致事故发生的
从法定下限到上限的幅度中,选择中间线以下部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