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
造成损害轻微,并对已造成的航道损害进行恢复的
从法定下限到上限的幅度中,选择中间线以下部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