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河部分)>的通知》(海政法﹝2021﹞266号)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