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1.违法行为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主动交代违法情况,并能及时纠正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进行处罚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