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1.违法行为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且未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等后果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处罚2万元-3万元

4.法 律 依 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及各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