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执行拆除、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④未产生危害后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