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补报的;③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