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1.违法行为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无主观过错的;②逾期不超过10日更换或修复的;③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

3.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