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违法圈圩刚刚开始;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全恢复原状,未产生危害后果。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