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堤坝、渠道上垦种的

1.违法行为

在堤坝、渠道上垦种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违法行为轻微,垦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工程原状的

3.法律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