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1.违法行为

擅自移动、掩盖界桩、标识牌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违法行为未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坏;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3.法律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