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设施。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