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1.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⑤存放的物料不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3.法律依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