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违法行为未对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造成损坏;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