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

1.违法行为

擅自移动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违法行为未对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造成损坏;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法律依据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