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停靠船只,或者设置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的

1.违法行为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停靠船只,或者设置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违法行为轻微,未直接影响水文监测;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高杆作物、移走船只、清除障碍物。

3.法律依据

《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种植高秆作物,停靠船只,或者设置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