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实际用水量1000吨以下;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二)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