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钓鱼、捕鱼或者游泳的河道内钓鱼、捕鱼或者游泳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②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