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