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1.违法行为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初次被发现;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