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

1.违法行为

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设施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渔业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停泊船舶2次以下,或者建设的水上设施拆除费用在1000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从轻后可以按照下限执行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