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的土方量在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的土方量在20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后可以按照下限执行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