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恢复原状费用或者造成排水设施损失5万元以下,未对水质造成危害,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1.恢复原状费用或者造成排水设施损失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后可以按照下限执行

2.恢复原状费用或者造成排水设施损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后可以按照下限执行

4.法 律 依 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施主体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