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造成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造成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后可以按照下限执行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