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1.违法行为

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造成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造成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后可以按照下限执行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实施主体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