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造成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造成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轻后可以按照下限执行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