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
圈圩养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且有立功表现(如举报涉水违法行为经确认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水生态、水环境有改善)的
(1)圈圩养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后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圈圩养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后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