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或者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1.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或者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已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万5千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有立功表现(如举报涉水违法行为经确认的、节水做出贡献)的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已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万5千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减轻后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

(二)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5.实施主体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