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经责令及时停止生产或使用,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的
(2)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后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后可以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后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