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1.违法行为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初次违法;

2.分支机构经营时间不足2个月且无其他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七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