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1.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

4.实施主体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